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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二男子被判处刑罚并增殖放流鲤鱼200斤

发布时间:2020-07-14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刘晓睿)7月13日,黎平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黎平县法院公开审理。

  经查,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向顶某、向培某携电捕鱼工具,在黎平县岩洞镇竹坪村“斑嘛”公路旁的河里使用电捕鱼工具电鱼,在捕鱼过程中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电捕鱼工具一套,以及非法捕捞所得水产品净重5.5千克。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向顶某、向培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向顶某、向培某的行为严重破坏该河流水体生态环境,致使国家水体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且遭受破坏的水生物资源尚未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黎平县检察院以向顶某、向培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黎平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结合被告人向顶某、向培某的认罪态度以及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形,当庭判决向顶某、向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的刑罚;同时判决向顶某、向培某履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的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在案发地增殖放流鲤鱼200斤。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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