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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隐名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15-04-22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隐名代理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作者:蔡荣建 赵全能

  在民法理论上,代理行为依然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而区分为显民代理与隐名代理。我国民法通则确认了显名代理,而未对隐名代理作出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四百零三条则对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进行了明确,突破了民法通则对代理制度的设计框架。然而,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要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被代理人却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未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要求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应认定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合同的效力待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而代理人实际上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行为对第三人构成欺诈,使第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代理人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要求,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构成隐名代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应当根据隐名代理的规定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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