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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形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5-04-24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简述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形和程序

  作者:赵全能

  行政许可听证是指当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情形有: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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